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2011-201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7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1-201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人数和标准:
奖励人数:全校510人,各学院分配指标(见附件1)。
奖励标准:每人5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好学,刻苦钻研,2011-2012学年课程考试(考查)无重修(补考)科目,学业表现综合分、思想品德表现分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文体活动表现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12-2013学年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评选材料: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2000字的事迹材料)及《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2年6月以后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盖章);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2——2013学年);
4、2011-2012学年个人学业成绩单(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5、2011-2012学年个人思想品德表现分和文体活动表现分证明(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6、有特殊情况的,须附上相关证明。
五、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各学院组织评选,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拟定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六、评选工作要求:
1、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定工作组,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评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3、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5、各学院将本学院2011-201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以两种方式进行公示,一是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二是在申请者所在班级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3日前,各学院将评审结果连同《海南省2011——2012学年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学生名单备案表》、《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2——2013学年)、《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2——2013学年)等材料按照备案表上的顺序编号排序统一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海南省2011——2012学年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发送邮箱274192223@qq.com 。
七、附加说明:
1、各学院报送的电子表格中的数字必须用“文本”格式,名字和帐号中间不得留有空格或符号;
2、报送的帐号必须是工行帐号;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处
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