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不满两年者,每人每月230元(含粮油补贴);
(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含两年)不到四年者,每人每月250元(含粮油补贴);
(三)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含四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270元(含粮油补贴)。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研究生处对研究生的资格及标准予以核实审定,然后由财务处发放;
(二)研究生享受的普通奖学金,从新生报到之月起,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时间顺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一)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研究生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从学校处理文件下达的第二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不能按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普通奖学金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扣发普通奖学金二个月;
(二)没有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者,扣发普通奖学金两个月;
(三)受记过处分者,停发普通奖学金四个月;
(四)受留校查看处分者,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年;
(五)档案没有到达学校者,不发普通奖学金。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